某公司詢問:公司尾牙年終抽獎之獎品或獎金屬於那一類所得?中獎人金額在多少元以上需要代扣繳稅款?扣繳稅率又為多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歲末年終將至,機關及公司行號舉辦年終尾牙摸彩活動,以慰勞員工一年來辛勞,所獲得的獎金及實物獎品,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上述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中獎人如為非境內居住者,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都應按中獎金額的20%就源扣繳,並於代扣稅款10天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所得如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得免列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表示,中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全額扣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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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政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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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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