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海外反避稅殺手鐧,受控外國企業(CFC)新稅制預計2023年上路,台商透過紙上公司的避稅手法將不可行,勢必要重新配置海外資產,透過整理適用情境以及2大豁免機制,建議台商檢視全球營運布局與投資架構。
假設在台灣的王小姐與B企業,各持有境外公司A的50%股權,境外A公司當年度稅後盈餘新台幣2億元,王小姐、B企業各自獲配1億元股利收入,依規定,這些所得必須課稅。
然而,為了租稅規劃,王小姐與B企業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即租稅天堂,成立一間受控外國企業(CFC),透過操控這間CFC的股利政策,把境外A公司盈餘保留在CFC不分配,這樣一來,王小姐與B企業就不必繳稅。
為防杜上述規避台灣納稅義務的行為,CFC制度2023年上路,也就是說,未來不管CFC是否決議分配盈餘,王小姐都要計算CFC營利所得,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B企業則要認列CFC投資收益,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CFC不是加稅措施 財部設2大豁免門檻
破除新制迷思,財政部強調,CFC制度不是加稅措施、也不會溯及既往,並設有兩大豁免門檻。第一,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第二,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只要有一個條件符合則可排除適用。
租稅合理公平,也要避免重複課稅,財政部指出,往後CFC實際分配盈餘時,不會再計入股東所得額課稅;若在所得來源地已經繳了所得稅,可申請扣抵或是退稅;處分CFC股權時,已計算過的CFC所得部分可當作成本減除。
針對個人CFC制度的適用對象,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首先得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也就是在台灣有報繳所得稅義務的人。
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居住者個人,或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在2023年以後每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在「租稅天堂」的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且該CFC不符合「豁免門檻」規定,在這一情境下,適用CFC制度。
個人要將該CFC當年度盈餘,按其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並與全戶的海外所得合計,若在100萬元以上,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
如果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免稅額度,則進一步計算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 670萬元,再乘以稅率20%),若基本稅額高於綜所稅一般所得稅額,則須課徵差額稅負。
簡單而言,全戶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基本所得額逾670萬元,基本稅額高過一般所得稅額,才會碰上課稅問題。
●取巧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 恐無法適用豁免
另外,為避免藉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取巧適用「豁免門檻」,CFC制度另有規範,屬於個人與應合併申報綜所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超過700萬元者,持有的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即使在700萬元以下,仍不可豁免。
舉例說明,王小姐直接持有3家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均無實質營運活動),持股比率均大於50%,2023年度甲、乙、丙3家CFC當年度盈餘分別為虧損200萬元、盈餘500萬元及盈餘600萬元。
雖然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均在700萬元以下,但屬王小姐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900萬元,已超過700萬元;因此,王小姐仍應依規定計算乙、丙CFC的營利所得, 計入當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
台北國稅局官員提醒,CFC制度上路後,以往個人藉CFC保留盈餘不分配的避稅計畫已不可行,建議個人台商重新檢視全球營運布局、交易安排與投資架構,關閉不具實質營運、僅為避稅目的所設的CFC,並保留足夠因應時間,以免在全球反避稅浪潮下,成為各國稅捐稽徵機關的查核標靶。
資料來源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6778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