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部長蘇建榮。(鉅亨網資料照)
股市大戶注意了!財政部研擬自明 (2021) 年元旦起,恢復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最低稅負制個人基本所得額」,換言之,明年起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將列入最低稅負課徵所得稅,避免納稅義務人透過財產移轉,將應稅所得轉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以維護租稅公平。
2013 年馬政府為推動復徵證所稅,配合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規定,但隨著證所稅在 2016 年停徵後,當時配合修法所刪除的「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卻沒有隨著證所稅停徵而恢復。
財政部今 (30) 日表示,將修正預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8 條草案,預計將從明年元旦起,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恢復計入「最低稅負制」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指出,2006 年實施最低稅負制度以來,就將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列為個人基本所得額的基本稅額,避免民眾將原本應稅的營利所得與財產交易,透過資產移轉,轉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規避稅負。
不過,2013 年因馬政府修法恢復證所稅,當時為配合修法而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由於當時證所稅實施引發市場強力反彈,上路兩年後於 2016 年元旦起宣布正式停徵。
財政部官員表示,證所稅雖已在 2016 年停徵,但考量證所稅政策紛擾才剛落幕,加上當時股市市況並不理想,因此並未同步恢復「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官員坦言,在證所稅停徵後,包括審計單位、立法院預算中心等都針對「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稅制問題要求財政部檢討,財政部基於租稅公平原則,因此預告將修法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舉例來說,目前因未上市櫃股票不必計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因此不少公司大股東可在盈餘分配前將持有的股票出售給未上市的另一家公司,透過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免稅規定規避稅負,達到省稅目的。
但未來修法後,大股東透過資產移轉成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雖然不必再課徵證所稅,但因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將列為個人基本所得稅額,因此仍需繳交所得稅,省稅空間勢必遭壓縮而變的相對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