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6 12:32 新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 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盈餘發生當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且達一定金額,得列為減除項目免予加徵未分配盈餘稅額。 以上若有疑問,請來電詢問 03-8348555#20 黃小姐 資料來源: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