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07年8月1日通過公司法新增第22條之1:(定期申報受益人資料)主要條文規定如下:
- 、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 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 其有變更者,並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為之。 - 、 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限期通知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 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致改正為止。 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 、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將於107年11月1日開始施行,
凡屬公司組織(含停業公司)均需依上項規定辦理申報。
隨信附上申報入口網及註冊申報教學連結 (http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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