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區林小姐將名下的房屋無償提供給朋友設立商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
一、將房屋借給他人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二、將房屋借給他人作為住家使用,若經查明確係無償,
該局進一步說明,林小姐房屋提供給朋友設立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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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
一、將房屋借給他人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二、將房屋借給他人作為住家使用,若經查明確係無償,
該局進一步說明,林小姐房屋提供給朋友設立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