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颱風來襲及連日豪雨,造成部分地區嚴重水患,因接獲很多民眾電話詢問,個人因颱風或豪雨遭受財產損失是否可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扣除?財政部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與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土石流等損失,可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不可抗力災害損失的扣除,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由於受災民眾常誤解申報災害損失時一定要檢附受災財物照片,始得申報災害損失。本局特別說明,「拍照舉證」僅係證明受災事實的一種方式,災害損失現場業經清理,如未能即時拍照,亦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憑證或保險投保或分期付款憑證者,稽徵機關仍會衡量實情,依民眾提示經村里長或警察機關的證明核實認定其災害損失。如果受災戶個人損失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得憑村里長(幹事)或警察機關證明,即可依其申報損失金額審核認定,稽徵機關免再派員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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