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最近接到民眾甲君來電詢問,其於105年7月以6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復於106年7月以55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該財產交易損失可否自其薪資所得扣除?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依甲君來電所詢,其以6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嗣後以550萬元賣出,即有財產交易損失50萬元。甲君於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自申報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列報扣除該筆財產交易損失50萬元,若甲君申報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107、108及109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至甲君詢問其財產交易損失可否自其薪資所得扣除乙節?依上揭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其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尚不能自其他類別所得中扣除。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並取得預售屋買賣價差時,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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