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財政部配合立法院於105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並自今(106)年12月28日施行。
本次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專法,規範內容區分為「維持基本生活費不課稅」、「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合理課稅」、「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及「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5大面向,除與國際人權條約接軌及符合國際潮流,更重要意義在於昭示徵納雙方關係重新定位,由過去以稽徵為中心之稅務行政,轉變為以服務納稅義務人為導向,是我國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之重要里程碑。
財政部說明,為利本法順利推行,財政部於106年1月5日成立「推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工作小組」,訂定作業執行計畫,由賦稅署、關務署、各地區國稅局、財政資訊中心及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就如何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分工負責,已召開8次工作小組會議,適時滾動檢討並追蹤後續應辦事項執行進度,業完成相關法規、申報書表修訂及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等前置作業,其中在法規方面,已訂定發布「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程序應行注意事項」、「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資格及選任要點」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要點」,落實本法正當法律程序規定、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立法意旨,充分保障納稅者權利。另依本法規定,公告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新臺幣16.6萬元,計算說明詳後附參考範例。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關於外界關注之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主要係協助納稅者進行稅務爭議之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行政救濟時提供必要諮詢與協助等服務。藉由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設置,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有助於化解徵納雙方歧見,促進雙方和諧,未來該部並將藉由績效考核、立法院監督及全民公開檢視,確保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執行職務客觀中立。此外,為落實徵納雙方平等地位,納稅者得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並得於渠等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更可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過程全程錄音、錄影,以確保調查過程中受到公平合理對待。
關於上開規定等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 (http://www.mof.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該專區提供相關法規、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姓名、聯絡方式及工作成果、申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書表下載、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及其他應公開資訊等服務功能,透過跨機關資訊整合,提供民眾一站式服務,提升政府整體施政服務效能。
財政部一向重視賦稅人權,近年來更致力於稅制及稅政革新,積極推動稅制再造及適時檢討修正不合時宜法規,該部將更積極督促各稅捐稽徵機關加強租稅宣導及法制教育訓練,秉持依法行政原則,依職權查明課稅事實及正當法律程序調查證據,確保納稅者權益,營造徵納雙方和諧稽徵環境。
附件:
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計算參考範例
以納稅者(薪資所得者)扶養其配偶及3名未成年子女一家5口家庭為例:
項目 |
案例一(採標準扣除額) |
案例二(採列舉扣除額) |
基本生活費總額(每人16.6萬元X5人) |
83萬元 |
83萬元 |
免稅額(每人8.8萬元X5人) |
44萬元 |
44萬元 |
一般扣除額 |
(標準)18萬元 |
(列舉)30萬元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12.8萬元 |
12.8萬元 |
合計數 |
74.8萬元 |
86.8萬元 |
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 |
8.2萬元(83萬元-74.8萬元) |
0(83萬元<86.8萬元) |
說明:依公告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16.6萬元乘以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納稅者申報的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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